和泰机电: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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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
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董 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公司现任监事;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 事 会 秘 书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授 权 时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在 此 期 间 ,并 不 当 然 免 除 董 事 会 秘 书 对 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对 公 司 和 董 事 会 负 责 ,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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