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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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国能日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
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调整方案,对本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了本
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多应用场景下
电力交易辅助决策管理平台项目、新能源数智一体化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发行,有助于解决公
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雍正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雍正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先
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先生签署的《国
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雍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雍 正 先 生 。 本 次 发 行 前 , 雍正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人丁江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803,358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5.7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雍正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雍正先
生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经公
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同意雍正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第
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通过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
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
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
理利用的需要。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
度预计事项。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顾科、杨挺、谢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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