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22 楼 邮编:330038
电话/Tel: +86 791 86598129 传真/Fax: +86 791 8659805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3]第【305】号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谭冬梅律师、张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在方
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
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 475 号公司四楼会议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414,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2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
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3,097,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85】%;
反对【317,5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0】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904】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98.8058】%;反对【317,54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1.1942】%;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刘一男、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
簧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 (南 昌)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南 昌)事 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⒓ 3年 10月 12日 出具 ,正 本壹式贰份 ,无 副本 。
〖
【
ξ
∶。ji廴
j∶
负责人 :冯 帆 经办律 师 : 张 璐
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