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
审慎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计划的情形;
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之日起 6 个月内,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故公
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综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通过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所有激
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张标、李虹等 30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职务
变更,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0,940 股。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独立董事:黄伟德、武连峰、谢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