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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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言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托担任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博特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罗博特科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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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具体时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即 2023 年 2 月 10 日)
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3 年 9 月 26 日)。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出具的元颉昇、
科骏投资《汇总对账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涉及
相关人员或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元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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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控制的控股
股东元颉昇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为。
经自查,元颉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
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科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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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戴军控制的科骏投资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
为。
经自查,科骏投资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
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韦勇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800 卖出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於辉
韦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
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本人配偶於辉不知晓本次交易。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
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及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
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
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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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出具的元颉昇、
科骏投资《汇总对账单》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涉及相关人员或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行
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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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
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邵 禛
_______________
林 惠
_______________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