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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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
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
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大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披露内容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为:2023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
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32 名,代表股份 61,211,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份 53,767,5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07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43,8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 人,代表有表权
股份 7,443,8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3%。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
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20 项议案,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交易概况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为: 同意 61,182,801 股,占 出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权股 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林 惠
                        柯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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