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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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3-058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90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15 日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8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9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4,4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公司自行发放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徐燕、徐小强、金焰
     上述股东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8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8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9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5910599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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