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 氯碱化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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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 2023 非诉第 0220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晨律师、刘向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1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股东大会提名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安排》等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披露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2023 年 9 月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相关内容。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徐家汇路 560 号 3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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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9,939,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914%。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议案
  (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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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现场会议由公司监事代表、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监票,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后当场公布。网络投票在《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同意 541,663,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
  同意 541,653,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同意 541,654,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同意 541,653,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同意 541,656,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同意 541,653,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同意 541,655,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同意 541,654,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同意 541,654,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根据表决情况,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
                   第 4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表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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