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实施本次交易有其必要性,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
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审计基准日的审计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
方协商后确定,具有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安排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
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构成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