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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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
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实施本次交易有其必要性,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
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审计基准日的审计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
方协商后确定,具有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安排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
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需依法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料,前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顾增才先生、生育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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