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规定,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公司将该 9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3,5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回购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
满足《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山东大业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王磊、丁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