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①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报告的编
制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②总经理负责组织各部门提交报告文本和审定初稿;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
报表、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③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制
定报告编制工作计划;
④由报告编制领导小组,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安排会议,落实报告编制计
划,就报告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并规定完成时间;
⑤财务部门负责报告经营情况相关的内容汇总并形成报告草案;
⑥总经理签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⑦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⑧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①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在知晓
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及电子文件报告,并须经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签字;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报;
③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运转情况或在获得报告或通报后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项目,并立即呈报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召集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④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安排相关部
门起草披露事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资料。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
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
文字材料和经营数字应详实准确,报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审阅,经批复后报
送董事会秘书;
⑤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后报送交易所,并及时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⑥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批,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递交事宜,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递送或说明;
⑦临时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提交本制度规定的媒
体和网站予以披露。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好关系,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
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负责人,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郭菊涵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558 号第 2 幢
邮政编码:201812
联系电话:021-59970621
传真号码:021-39551870
电子邮箱:guojuhan@wellsepoxy.com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
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二
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对股东大会表决中累积投票制、单独计票机
制、网络投票方式和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如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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