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关于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定向减资事项是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自身融资成本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并遵循了客观、
合理、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确认。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木林森股份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米哲 叶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