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关于与张智敏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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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1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张智敏等各方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
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
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债务重
组与化解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
增交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N3MXH
  乙方:张智敏
  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2********
  住址: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
   丙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丁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各方签署的《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以下简称
 “《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债务重组协议》第二、四、十二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                           变更后
  二、在丁方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丁方
前提下,乙方以对丁方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丁 重整的前提下,乙方豁免对丁方享有
方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 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
额,代为偿付丙方对丁方的等额应付款项:              裁定确认 债权金 额为准 确定豁 免金
  计算公式:代为偿付金额=乙方对丁方的破产 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丙方对丁
债权-乙方破产债权在丁方重整计划中实际获得的 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现金清偿部分。
  四、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现金清偿、第二条所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
述代为偿付及第三条所述股份补偿实现后,乙方对 免实现后,丁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
丁方享有的调解债权全部灭失,丁方不再负有任何 有任何清偿义务,但就本协议第一条
清偿义务,但就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代为偿付金额, 所述抵偿金额,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对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对其进行清偿。                  其进行清偿。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
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本人签名(适 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
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以下任一条件 于法人) 、本人 签名( 适用于 自然
满足时即自动解除,各方均不因本协议自动解除而 人)之日起生效。如丁方未被人民法
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一方因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该方 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丁方被
自身的原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
违约责任):(一)经甲方认可的丁方重整计划最 产,本协 议约定 的债务 豁免自 始无
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二)在人民法院批准 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丁方继
的丁方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    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对丁方享有的破产
 债权按经甲方认可、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丁方重整计划(下称“丁方重整计划”)
 中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部分(不含股票清偿部分)进行受偿。”
   三、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三条:“甲方作为丁方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承
 诺在丁方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丁方股份给予乙方,作为乙方部分破产债权按本
 协议第二条进行代为偿付的对价,乙方可获得股份数量是乙方对丁方享有的破产债
 权按丁方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股票清偿部分计算可获分配的股份数量的1.1倍。”
   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债务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债务重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债务
 重组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债务重组协议》有相互冲突
 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
 本人签名(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文件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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