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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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1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
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
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经各方协商,
一致同意就《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
增交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N3MXH
  乙方: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4546A
  丙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丁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各方签 署的《债务重组与化 解协议》(以下简称
“《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债务重组协议》第二、四、十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                           变更后
  二、在丁方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               一、在人民法 院裁定受 理丁方
准并且甲方(或者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作 重整的前提下,乙方豁免对丁方享有
为丁方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的前提下,乙方以 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
对丁方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丁方重整计划 裁定确 认债 权金额 为准 确定 豁免金
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 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丙方对丁
为偿付丙方对丁方的等额应付款项:                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计算公式:代为偿付金额=乙方对丁方的
破产债权-乙方破产债权在丁方重整计划中实
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
  四、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现金清偿、第二               二、本协议第 一条所述 债权豁
条所述代为偿付及第三条股份补偿实现后,乙 免实现后,丁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
方对丁方享有的调解债权以及对丙方等享有的 有任何清偿义务,乙方对丙方等享有
相应担保债权全部灭失,丁方及丙方等不再负 的相应担保债权全部灭失,丙方等不
有任何清偿义务。                        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十三、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十一、本协议 自各方法 定代表
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
以下任一条件满足时即自动解除,各方均不因 起生效。如丁方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
本协议自动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一方因 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丁方被人民法院
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该方自身的原因需向其他方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 仍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各方债
(一)经甲方认可的丁方重整计划最终未能获 权债务恢复原状,丁方继续承担清偿
得人民法院批准;(二)在人民法院批准的丁 责任。
方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
   二、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对丁方享有的破产
债权按经甲方认可、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丁方重整计划(下称“丁方重整计划”)
中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部分(不含股票清偿部分)进行受偿。”
   三、删除《债务重组协议》第三条:“甲方作为丁方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承
诺在丁方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丁方股份给予乙方,作为乙方部分破产债权按本
协议第二条进行代为偿付的对价,乙方可获得股份数量是乙方对丁方享有的破产债
权按丁方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股票清偿部分计算可获分配的股份数量的1.1倍。”
   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债务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债务重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债务
重组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债务重组协议》有相互冲突
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
本人签名(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文件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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