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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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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博医疗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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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大博医疗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大博医疗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
媒体发布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 13:30 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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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大博医疗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博医疗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
数 347,9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034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 12,076,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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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均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已对议案回避表决。
大博医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76,1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
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15,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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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林志雄、林志军、昌都市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
大博医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与上述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上述议案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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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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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孙卫星 陈桂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祎凡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