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希
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范运作》、
规定,对新希望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为美好美得灵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元。
(二)新增担保情况
为满足美好美得灵与客户的业务拓展需要,需由其股东科普利信(持股比例
向科普利信为美好美得灵提供的上述主担保提供反向担保措施。因此,新希望拟
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 1,500 万元,新增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决策程序
股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新增
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 6.3.3 项之规定,不属于新希望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8,248 万元,负债总额为 19,582 万元,
净资产为-1,334 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 4,218 万元,净利润为-6,867 万元。截至
为-5,461 万元。2023 年 1-8 月营业收入为 3,466 万元,净利润为-4,127 万元。
三、其他担保方基本情况
应牲畜饲料。猪肉生产商团体;制造牲畜饲料;屠宰、加工、腌制。
科普利信作为美好美得灵股东(持股比例为 50%),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3.3 项之规定,不属于新希望关联法人
或关联自然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美好美得灵的业务拓展需要,由法方股东科普利信(持股比例 50%)
为美好美得灵的合同履约提供不超过(含)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全额担保,新希
望(持股比例 50%)按照持股比例向科普利信提供不超过(含)人民币 1,500 万
元的反向担保措施。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为 2,653,154.2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73%。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 125,894.2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4.30%。
(二)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拟新增 1,500 万元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为 2,654,654.2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78%。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127,394.22 万元,占公
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36%。
(三)公司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变化
本次增加担保后,公司 2023 年度可用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7,865,925.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8.98%。
(四)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任何对外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新增担保是公司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的反担保,融资资金为参股公司正
常经营与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稳健和长远发展,且美好美得灵资信状况良好,
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已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
机构对新希望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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