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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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493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山鹰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
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一次“山鹰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国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会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国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山鹰国际 2023 年第一次“山鹰
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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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3:00;召开地点
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山鹰国际办公大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上述议题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列明及
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人员为: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山鹰转债”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
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 2,856,820
张。
本所律师认为,山鹰国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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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决,并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856,82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债券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鹰国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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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493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鹰
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一次“山鹰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承办律师:武 岳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