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
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
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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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
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以下简称“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
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
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告知对方不对
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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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备案,经部门负责人、主管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
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相关备案严格管理,及时归档,
并做好文件保存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
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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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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