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文件后,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
公正性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年10月11日,授予价格为14.93元/股,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101.70万股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陈建波、陆方、莫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