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就有
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38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
行权期共计 244.4953 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