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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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
议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三)14:3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3:00。
方式召开。
 室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表 决 权 的 股份 数 274,349,870 股 ,占 公 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74,322,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44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东,下同)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89,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
案:
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49,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49,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49,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49,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曹寅、邵忞出席本次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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