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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89 号
致: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法律意见书
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
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 14:30 在湖南
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仲秋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 12 名股东,均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股份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
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0,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97%。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选举许仲秋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许文慧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许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颜丽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1)选举周兵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2)选举 PAN JAN WEI 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邱阳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夏国喜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陈欢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 5 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公司同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