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