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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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92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1,829,618.29 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
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于 2023 年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卢郁炜
  原审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新线”)
   (二)诉讼基本情况
新线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受
理该案。原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润补
偿款人民币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三,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
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70,000 元;3、判决被告二对被
告一的前述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原告有权对
被告一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一所持第三人 13.2525%的股权)折
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各被告
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判决如下:限
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润补偿
款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限被告毅
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 7 万元。
三、被告卢郁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被告
毅炜投资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毅炜投资所持第三人 13.2525%
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
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86,055 元、保全费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72
的《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毅炜投资不服红谷滩法院作出的(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民
事判决,向南昌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南昌中院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立案后,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依
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
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
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1民终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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