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 092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1,829,618.29 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
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于 2023 年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卢郁炜
原审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新线”)
(二)诉讼基本情况
新线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受
理该案。原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润补
偿款人民币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三,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
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70,000 元;3、判决被告二对被
告一的前述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原告有权对
被告一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一所持第三人 13.2525%的股权)折
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各被告
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判决如下:限
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润补偿
款 10,639,300 元及违约金(以 10,639,3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限被告毅
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 7 万元。
三、被告卢郁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被告
毅炜投资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毅炜投资所持第三人 13.2525%
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
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86,055 元、保全费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临 072
的《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毅炜投资不服红谷滩法院作出的(2023)赣 0113 民初 8676 号民
事判决,向南昌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南昌中院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立案后,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依
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
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
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1民终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