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等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已实施的
办法》和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
项是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该授
权/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满足。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权/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52 元/份;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8.16 元/股。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行权
条件。本次行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权条件已成就,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行权或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98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
事宜。
独立董事:啜公明、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