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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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
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
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
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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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负责,证券事务部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书面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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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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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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