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经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黄源浩先生、肖振中先生、陈彬先生、纪纲先生、
周广大先生、江隆业先生、张丁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雪妙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陈淡敏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其已出具书面
承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情形,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傅愉(Fu Yu)先生、陈淡敏女士、晏磊先生、徐
雪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是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计划或安排;
                                《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并同意以 1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0.50 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比中光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