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表书面审查
意见如下:
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翔晖先生、邱小明先生、陈建
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杨延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之签章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康 鹤 陆元昌 江 斌
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