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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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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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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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
称“《公告》”),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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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36,98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2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持有公司股份 4,2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
股份 36,991,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255%。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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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其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6,991,733 股,同意 36,991,733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4,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6,991,733 股,同意 36,987,500 股,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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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4,2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反对 4,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原洁女士为非职工监事 36,987,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 股。
  原洁女士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当选非职工监事。
  同意张红伟先生为非职工监事 36,987,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 股。
  张红伟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当选非职工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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