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3)第 507-1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激励计划》及
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本
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关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 2,1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8 万份股票期权。
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2,126 名激励对象 1,228 万份股票期权。
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
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
同意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 2,126 名激励对象 1,228 万份股票
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上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韦尔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