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经纬
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恒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信证券对公司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特别表决权设置情况
(一)特别表决权设置基本情况
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自 2020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设
置特别表决权至今,特别表决权的安排运行正常,该表决权差异安排将依据《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期存续和运行。
(三)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分为特别表决权股份(称为“A 类股份”)
和普通股份(称为“B 类股份”),除股东大会特定事项的表决中每份 A 类股份享有
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份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以外,每份 A 类股份享有
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
量相同。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数量为 8,526,316 股 A 类股份,均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吉英存先生持有,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1%,
表决权数量为 51,157,896,占公司全部表决权数量的 31.46%。扣除 A 类股份后,
公司剩余 111,473,684 股为 B 类股份。经上述特别表决权安排后,公司 A 类股份
和 B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股数 每股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总量 表决权比例
A 类股份 8,526,316 6 51,157,896 31.46%
B 类股份 111,473,684 1 111,473,684 68.54%
合计 120,000,000 / 162,631,580 100.00%
二、特别表决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的股份将
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公司股份后,特别表决权比
例会相应提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需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以保证特别表决权
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二)本次转换前后特别表决权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23,2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60%。公司特申请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吉英存先生持有的 58,493 份特别表决
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转换后吉英存先生持有的特别表决权比例与转换前一致,
仍为 31.46%。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人名 持有数量 每股表决权
股份类别 表决权总量 表决权比例
称 (股) 数量
回 A 类股份 吉英存 8,526,316 6 51,157,896 31.46%
购 吉英存及
B 类股份 111,473,684 1 111,473,684 68.54%
及 其他股东
持有人名 持有数量 每股表决权
股份类别 表决权总量 表决权比例
称 (股) 数量
转
换 合计 120,000,000 - 162,631,580 100.00%
前
回 A 类股份 吉英存 8,467,823 6 50,806,938 31.46%
购 吉英存及
及 其他股东
B 类股份
转 公司回购
换 专户
后 合计 120,000,000 - 161,515,885 100.00%
注:公司回购专户指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特
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 刘 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