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
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做出
了充分说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有合理性,发行方式具有
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
性、投资概算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大宏 王肖健 宗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