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韦尔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3 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授予 785 名激励对象 772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授予 2,126 名激励对象 1,228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吴行军、朱黎庭、胡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