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巷: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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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委员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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