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
资料后,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潍坊亚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新材料”)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是为了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亚星新材料办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052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办理融
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