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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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致: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或“中集环科”)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
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
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有效期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前述议案,具体内容如下:“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该发行方案有效期为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进展,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有
效期延长至: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延长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
议案,具体内容如下:“2021 年 5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
方案有效期为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根据公司本次 A 股股
票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进展,经董事会研究,拟决定将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方案的有效期
延长至: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议结果公告》,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5 次审议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7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
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3 条的规定,发行人股票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
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
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23 日,南通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信息公示系统1、企查查2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下同。
    网址:https://www.qcc.com/,下同。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系由发行人前身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发行人前身 2003 年 8 月 14 日成立日起计,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会议文件及组织结构图,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51,000 万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383 号),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7 号)、《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和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383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000 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3]1740 号),发行人为中国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最近
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向中信证券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的证券期货业务范围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
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公示信息 3,中信证券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与中信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申
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2 条的规定。
       (三)中信证券已经指定谭彦杰、施丹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4公示的信息,谭彦杰、施丹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网址:http://www.szse.cn/aboutus/member/index.html。
    网址:https://www.sac.net.cn/。
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
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东亚
                               姚 磊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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