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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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编号:TCYJS2023N0141 号
致: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公司本次发行出
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就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宏润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 (审 核 函
[2023]12008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发行人披露2023
年一季度报告产生的报告期更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律师发
表意见的问题以及2023年一季度报告期间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其他重
大事项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产生的报告期更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
询函》回复更新情况、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情况进
行了核查,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调整,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所涉变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 非 单 独 说 明 , 本 所 “ TCYJS2023N0013 号 ” 《 法 律 意 见 书 》 和
“TCLG2023N0112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查阅了发行人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相关公
告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和环评审批/备案文件,发行人编制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本所律师已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节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环
评、用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上
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中披露了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
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地铁盾构施
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合 计 723,942.37 151,943.37
(一)募集投资项目调整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10 月 8 日,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次修订稿)的议案》
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总额及投资项目发生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地铁盾构施
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合 计 631,815.36 102,422.30
(二)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及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如下:
环评审批/ 环评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机关 备案时间
备案 备案日期
文一西路西延工程(二期)西段 杭州市余
(EPC)总承包项目 和改革局
上海市轨道交通 21 号线一期工程 沪浦环保
上海市发
土建 7 标(浦东足球场站、云桥路 310115MA1FY 许评
站、龙东大道站~浦东足球场站区 [2021]488
间、浦东足球场站~云桥路站区间) 号
宁波市发 甬环建
宁波市轨道交通 7 号线土建工程 2102-330200-0
TJ7003 标段 4-01-554458
委员会 号
宁波市发 甬环建
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 2208-330200-0
SGXS09 标段 4-01-430532
委员会 号
宁波市发 甬环建
宁波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 2102-330200-0
SG6108 标段 4-01-788473
委员会 号
南汇支线(两港市域铁路)工程
NHSG-10 标 1001 委员会 [2021]5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环评审批/ 环评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机关 备案时间
备案 备案日期
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市域线崇明线一期
工程施工 103 标段(申江路站~高宝 沪环保许
路站区间、高宝路站、高宝路站~ 2022.09.22 评
宝凌中间风井区间、宝凌中间风井、 [注] [2020]37
东靖路桥及澳尔路桥拆迁等土建工 号
程)
宁波市发 甬环建表
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路) 2019-330200-4
工程施工 III 标段
象山县经
化局
上海市闵
员会
注:2020 年 11 月 4 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轨道
交通市域线崇明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投[2020]312 号),同意实施项
目代码为 310115MA1FYMYR520201A2101002 的“轨道交通市域线崇明线一期工程”项目。
市轨道交通市域线崇明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投[2022]151 号),对调
整后的项目进行了批复。
(三)募集投资项目的用地及规划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及“偿还
银行贷款项目”不涉及用地,“地铁盾构施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系在发行人自有土地范围内实施。
(四)是否涉及与其他方技术合作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N014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润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丽芬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程 慧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费俊杰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