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有关事项的材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三)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期
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对本次发行
独立董事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由于发行方案调整,公司重新分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修订的填补回报相
关措施等,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
订关联交易合同属于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
们同意本次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审议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陈爱华、庄 平、木志荣
日期:202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