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相关拟聘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龙学勤先生、王小平先生及徐淑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
专业资格等相关情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
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在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