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室: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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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爱婴
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爱
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且无相关不良记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
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任
职;
  (七)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七)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八)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九)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
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为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
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以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七)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八)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
述第(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定期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
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形成工作档
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相
关规则条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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