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
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关于向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公司和本次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10月9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人民币9.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9.20万股限
制性股票。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侯水平 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