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 炼石 公告编号:2023-114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203,443,69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2917%。。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5,125,4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88,318,2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23,662,11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5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711,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7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18,950,2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8216%。
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
议案:
批准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向加德纳航空控股有限
公司(即注册于英国的 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分批次增资共计
其良好、稳定、持续发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985,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32%;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96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闫思雨律师为本次会
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