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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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交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
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及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
案暨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109,761,313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3,749,970 股的 66.70%;其中现场参与的
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7,558,34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1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 10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759,710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3 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为:1,109,742,513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18,8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98,740,91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18,800 股反
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为:1,068,321,99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659%;41,439,32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57,320,38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10%;41,439,32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490%;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12,244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9,349,069
股。
   表决情况为:1,020,936,44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0302%;607,96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347,08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178%;607,96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9%;87,804,661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417,639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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