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7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
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份的 31.8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778,77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94,046,93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39%。
股份的 6.64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870,08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51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94,046,93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3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753,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844,589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693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693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693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0,002 股。
表决结果:不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郑坚雄先生、黄志华先生、刘勇先生和磨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593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69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15,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406,99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邢益强先生、邢良文先生和吴振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15,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407,09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0,303,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394,69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 同意 584,336,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4%;反
对 4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427,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987%;反对 46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4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84,336,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4%;反
对 4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427,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987%;反对 46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4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银行债权人对于上述第 1 至第 5 项议
案事项无权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