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3 年 8 月
的《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刊
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录及凭证资料;
况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有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另行发布。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于港
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了《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拟定于 2023 年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长利先生主持。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85,125,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3204%。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3,128,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08%。前述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A 股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1,733,099,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1975%。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杨家义、监事朱慧及王宏新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此外,本
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
议案内容 股东性质 得票数 占比(%) 是否当选
序号
普通决议案
A股 34,323,468,283 99.956942
选举杨长利先生为非 H 股 3,070,105,842 90.623376
执行董事 合计 37,393,574,125 99.118795
A 股中小股东 1,718,314,408 99.146876
A股 34,323,956,283 99.958363
选举高立刚先生为执 H 股 3,266,221,660 96.412322
行董事 合计 37,590,177,943 99.639931
A 股中小股东 1,718,802,408 99.175034
选举李历女士为非执 A 股 34,323,853,768 99.958064
行董事 H股 3,238,489,452 95.593723
合计 37,562,343,220 99.566150
A 股中小股东 1,718,699,893 99.169119
A股 34,323,853,769 99.958064
选举庞松涛先生为非 H 股 3,234,942,452 95.489022
执行董事 合计 37,558,796,221 99.556748
A 股中小股东 1,718,699,894 99.169119
A股 34,323,467,075 99.956938
选举冯坚先生为非执 H 股 2,856,214,874 84.309743
行董事 合计 37,179,681,949 98.551834
A 股中小股东 1,718,313,200 99.146807
A股 34,323,853,769 99.958064
选举刘焕冰先生为非 H 股 3,238,489,362 95.593720
执行董事 合计 37,562,343,131 99.566150
A 股中小股东 1,718,699,894 99.169119
A股 34,324,511,077 99.959978
选举王鸣峰先生为独 H 股 3,384,125,724 99.892614
立董事 合计 37,708,636,801 99.953929
A 股中小股东 1,719,357,202 99.207046
A股 34,324,213,174 99.959111
选举李馥友先生为独 H 股 3,253,465,686 96.035791
立董事 合计 37,577,678,860 99.606800
A 股中小股东 1,719,059,299 99.189857
A股 34,324,511,069 99.959978
选举徐华女士为独立 H 股 3,387,672,724 99.997314
董事 合计 37,712,183,793 99.963331
A 股中小股东 1,719,357,194 99.207045
A股 34,323,400,174 99.956743
选举时伟奇先生为非 H 股 3,080,731,474 90.937023
职工代表监事 合计 37,404,131,648 99.146780
A 股中小股东 1,718,246,299 99.142946
A股 34,323,400,169 99.956743
选举庞晓雯女士为非 H 股 3,080,731,274 90.937017
职工代表监事 合计 37,404,131,443 99.146780
A 股中小股东 1,718,246,294 99.142946
A股 34,324,511,071 99.959978
选举张柏山先生为非 H 股 3,387,638,424 99.996301
职工代表监事 合计 37,712,149,495 99.963240
A 股中小股东 1,719,357,196 99.207045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股东性质
序号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 (%)
普通决议案
第四届董 34,337,661,96
A股 99.998277 116,100 0.000338 475,700 0.001385
事会董事 8
和第四届 H股 3,387,676,721 99.997432 3,000 0.000089 84,000 0.002480
合计 99.998201 119,100 0.000316 559,700 0.001484
事任期内 9
薪酬方案 A 股中小股
的议案 东
上述议案均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霞
章玉婷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