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首次授
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并同意以 25.6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6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