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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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49636       债券简称:21冀东02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0 月 1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 冀东 02、债券代码:149636)将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支付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
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
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
票面利率加发行人上调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债券存续期
后 2 年固定不变。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
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交易、质押等操作。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证登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
利息。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
为 2024 年 10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限公司。
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7%,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金额为人民
币 35.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
得的利息为 28.5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
取得的利息为 35.70 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1 冀
东 02”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
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
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
(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
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
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
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
注后续进展。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
邮政编码:100013
咨询联系人:张金芳、高朋
咨询电话:010-59512109
传真电话:010-59512109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咨询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富华大厦 E 座 4 层
邮政编码:310020
咨询联系人:贾东霞
咨询电话:010-65546320
传真电话:010-65546326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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