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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二
三年十月九日下午2点30分在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
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
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
次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23 年 9 月 2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与道
德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15 日通过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
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公告对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表决方式等做了公示。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会
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网络投票
时间、方式和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
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以
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以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
的有股东 1 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有 97 人,共代表
股份 451,136,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公司董事、监事和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数据来源真实,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由有表
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一名及监事一名以及见证律师共同负
责监票、计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
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系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宗伟、郑芙蓉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