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
、《续聘会计师事务
评价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具备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